现实生活中,常有这样的情况存在,那就是夫妻俩离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而男方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后,男方怀疑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想要做亲子鉴定,本文中的小杨就是这种情况。

小杨说他和前妻是5年前结的婚,两人是相亲认识的,认识不到3个月前妻怀孕了,于是两人就去领了结婚证,半年后女儿出生。由于感情本来就不牢固,女儿的出生并没改变什么,两人婚后也总是吵架。终于在去年夏天,双方以“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了申请,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女儿由前妻抚养。
一个月前,小杨去探视女儿,发现屋里还有一男的,和前妻有说有笑,后来小杨从前妻表弟那得知,该男子是前妻在大学时的男友,两人谈了四年,感情很好,都到谈婚论嫁的地步,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分手,之后才认识了小杨,并很快结婚,有了小孩。小杨越看女儿越觉得长得像前妻的前男友,于是就找到了
苏州美德帕克亲子鉴定中心,“离婚后可以强制对方做亲子鉴定吗?”小杨在电话里问道。

个人亲子鉴定无需审批
若当事人做亲子鉴定只想自己了解亲子关系结果,不用于司法程序的做个人亲子鉴定,这样的亲子鉴定做不做完全由当事人个人而决定,无需经过任何部门的审批,个人亲子鉴定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仅供委托人个人参考。
若当事人所做亲子鉴定是属于司法亲子鉴定,也就是说以打官司为目的的亲子鉴定,那么当事人只有亲子鉴定申请权,而是否启动亲子鉴定程序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根据目前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出现以下情形的,法院可以允许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
1、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作亲子鉴定的应准许;
2、基于刑事侦查的需要,计划生育部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血液配型以及离婚、收养等情况下可以委托鉴定。按照鉴定程序,做亲子鉴定原则上应得到法院的许可和委托,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随意做亲子鉴定。

司法亲子委托鉴定须在申请人自愿的前提下,并征得最密切关系人的同意。若出现以下情形的,法院可以不允许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
1、丈夫无证据猜疑妻子作风不正而要求作亲子鉴定,妻子拒绝的,不得强制作亲子鉴定;
2、子女已长大成年,父或母一方要求作亲子鉴定无足够证据或虽有证据而另一方或子女否认,坚决不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不能强制作亲子鉴定。

总的来说,司法亲子鉴定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应当完成相当的证明义务。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


后来,小杨找到前妻,要求带女儿做亲子鉴定,妻子表示同意,于是三人一起来到鉴定中心, 在现场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完成了司法鉴定的流程,因为他们要得比较急,本中心就给他办了6小时的加急服务。鉴定结果显示小杨不是这个孩子的生物学父亲。小杨在得知这一鉴定结果后,犹如晴天霹雳,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前妻承担精神损害费,并要求杨某返还对孩子所有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