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是指应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判断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有亲生血缘关系。亲子鉴定技术对现代社会有着积极意义,但亲子鉴定结果影响着双方当事人情感利益、经济利益,涉及许多问题,如鉴定的科学公正、知情同意、隐私的保密和保护、胎儿的生命权等。在亲子鉴定实践中应当遵循自主与车重的准则、行善与不舫害的准则和客观公正的准则。
 
        所谓亲子鉴定是指应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判断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有亲生血缘关系。亲子鉴定是法医生物学鉴定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的原因很多,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 1)家庭纠纷,通常是丈夫怀疑妻子不忠,对孩子是否亲生有疑问;
( 2 )遗产继承:需确定孩子是否亲生;
( 3 )移民:当签证官不能确定申请人之间是否具有亲生血缘关系时,往往会要求申请人进行亲子鉴定;
( 4 )怀疑产房工作失误,抱错新生儿;
( 5 )非婚生育:要求人户或男方怀疑孩子不是亲生;
( 6 )失散多年的家庭成员认亲;
( 7 )计划生育:被怀疑为超生,需进行亲子鉴定;
( 8 )被拐卖儿童的认领;
( 9 )刑事案件:强奸致孕,通过亲子鉴定可认定罪犯。

        亲子鉴定技术对现代社会有着积极意义。但是,亲子鉴定不同于一般的生物医学研究,其实质是通过分子遗传学检测确定个体生物学父亲和母亲,其鉴定结果关系到当事人的情感、经济利益等关系,有时甚至决定一个生命的取舍(产前的亲子鉴定),其中的利益矛盾相当激烈,而我国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亲子鉴定中的潜在利益和利益冲突
        与传统的“滴血认亲”不同,现行的STR分型技术具有很高的准确性  ,可以帮助人们分析和还原事实真相。因此,亲子鉴定越来越被人们广泛接受,一些涉及抚养权、遗产继承等的民事案件一般都要借助亲子鉴定结果完成判决。亲子鉴定可以帮助当事人确定事实,但是,在大多数的案例中,亲子鉴定结果影响着双方当事人情感利益、经济利益,可能导致冲突,作为孩子第三方将被迫承受压力和伤害。
 
        案例1:某对夫妻在婚后两个月因感情破裂离异。该女士后来产下一子,辛勤抚育,该先生一直对此事不知。十一年后,该女士重病,临终前要求该先生完成对孩子的抚养。该先生要求法院委托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孩子是该先生的亲生儿子。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比较明确,但是在伦理上确有让人为难之处。该先生在十几年后已经有自己的生活,突然之间多出一个十多岁的孩子,两人虽然是亲生父子,但没有任何感情基础,他能否心甘情愿承担法律义务?另一方面,孩子从小就在缺乏父爱的环境长大,他对父亲有很多不理解甚至怨恨,能否接受“法律意义上的父亲”对他生活的照顾?若不接受,他的生活如何解决?

        案例2:某女士,四十岁,身怀六甲,携带丈夫的精液和胎儿羊水细胞来做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其丈夫不是胎儿的生父。该案的问题在于:丈夫对亲子鉴定是否知情?胎儿是否引产?该女士已经步人高龄产妇行列,若引产,对她身体伤害极大。她如何抉择?若不做产前亲子鉴定或不引产,孩子生下来后,对其丈夫和孩子造成的潜在伤害如何避免?我们知道,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发生矛盾时必须依照法律条文进行解决,但当法律没有界定之时,这种利益冲突便会转化为潜在的社会和法律问题。


         二、亲子鉴定实践中潜在的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
        依据生命伦理学尊重、不伤害和有利原则.亲子鉴定实践必须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鉴定活动的科学公正是鉴定活动的第一要素,对此,我国已经出台相关法律规定,在技术和管理上进行政府管理,确保亲子鉴定的科学、公开和公正。
        2、 知情同意在亲子鉴定中,由于检测结果可能会对当事人的经济、家庭、社会等状况造成影响,因此,应当严格依照知情同意的原则,不得骗取当事人的生物材料进行检测。但是,在不涉及法律诉讼的鉴定案例中,往往存在匿名鉴定和只针对生物标本(如血斑、精液等)的鉴定,这两种情况很难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此外,由于鉴定技术的改进,现行的STR分型技术可以在母亲不参与的情况下完成父子关系鉴定,在社会上,母亲缺席的亲子鉴定案例并不在少数。如何执行尊重、不伤害和有利等基本伦理学原则,需要专业技术鉴定人员在具体的案例情形下谨慎把握,否则将会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3、 隐私的保密和保护由于亲子鉴定的特殊性,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也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除了严格执行检测结果只向委托单位或委托人报告以外,应当尽量避免使用电子邮件、电话查询等方式。对于存储鉴定相关信息的计算机,也应当严格的管理,避免泄密。 
        4、胎儿生命权利的问题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可以完成胎儿出生之前的亲子鉴定。我国目前对人工流产、引产没有特殊限制,不少胎儿仅仅因为不是“某特定父亲”的骨血而遭到扼杀。然而,胎儿是有生命的人的前体,应当受到尊重。如同案例2的介绍,胎儿有何错误,需要用自己的生命来承担“责任” ?在生命伦理学研究中,“人或人的人格生命”包含生物学、心理学和社会学三个层面的意义,即人是拥有独特的生物学分类中人的独特基因以及与之有关的具有特定物质形态结构和功能、具有自我意识、有理性的、处于社会关系中拥有一定社会角色并可以成为道德主体的实体 。依照这一定义,胚胎不是完整的“人”,他/她不具有自我意识,没有社会角色,甚至大脑的结构都没有发育成熟。是否依据此定义,我们就可以说产前亲子鉴定不违背伦理原则,可以不加任何限制地进行?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但是,在亲子鉴定实践中,鉴定人员往往只顾提供正确的鉴定结果,相关的社会问题任其自然发展,每个当事人依据自身的道德标准和信仰来做出抉择。事实上,无论当事人还是鉴定人都应当对胎儿亲子鉴定持相当谨慎的态度。

        三、亲子鉴定实践中的职业道德与准则,亲子鉴定实践中应当遵循如下的原则:
        1、自主与尊重的准则:尊重包括知情同意和保护易受伤害的人和人群 。在 《 贝尔蒙报告 》 中,尊重能够自己做出参与研究的决定的人意味着“尊重他们的自主权”,也就是说,保证不要干涉他们的判断,除非他们的判断伤害他人。对那些自己能够做出选择的个人,应尊重其自主决定的能力,进行实验之前必须获得其有效的知情同意。知情同意的过程可以描述为通过教育或说服影响他人,增强其明智决策的能力。鉴定人员必须与当事人耐心地进行信息交流,保证每一个人自主地参加鉴定。
        2、行善与不伤害的准则:鉴定人行善和避免伤害的责任与生物医学研究提供者的责任不同。作为亲子鉴定执业者,做出准确的鉴定结论是对当事人最大的不伤害,也就是说,一定要力求各个技术环节的准确无误,得到明确无误的鉴定结论。此外,在和当事人的接触过程中,应当注意语言的无伤害。来做亲子鉴定的人内心背负很大的心理负担,羞于启齿。和善的语言有助于帮助当事人消除顾虑,坦然面对所选择的鉴定。 
        3、客观公正的准则:亲子鉴定的公正包括程序的公开透明、鉴定收费的公开、当事人可以提请某些鉴定机构和个人的回避、鉴定结论客观无误等。关于技术服务费,我国现阶段缺乏相关的收费规定,鉴定人员一般依据相关的价格指导文件,根据鉴定事物的复杂程度与当事人进行协议并签订书面合同,保证合理公正。

        综上所述,我们应探讨亲子鉴定在我国现阶段和未来发展中可能出现的相关伦理学问题,制定相应的执业指导意见,确保亲子鉴定实践中遵循自主与尊重的准则、行善与不伤害的准则和客观公正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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