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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中小学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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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天键电声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26-01-23 02:07:37  【打印此页】  【关闭】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小学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福州法试保障学生在校集中用餐的市中食堂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8月下旬,小学行福建省福州市教育局、及校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外供福州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福州市中小学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餐管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理办有效期2年,福州法试辖区幼儿园参照此《办法》监督管理。市中食堂

    《办法》要求,小学行学校食堂要坚持公益性经营,及校具备条件的外供中小学食堂原则上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餐管不再签订新的理办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确需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福州法试学校,应向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学校食堂原则上必须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经营权不得分包或转让,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经营服务合同需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严禁学校只包不管、以权谋私、暗箱操作、收受回扣、优亲厚友等问题,确保学校食堂的公益性质不受影响。

    《办法》指出,市场监管部门是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的辖区监管部门,按照学校食堂、校外供餐企业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对应的频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并通报给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督促学校食堂、校外供餐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

    针对校外供餐管理,《办法》要求,餐费由学校统一收取并按照代收费管理。学校要加强对供餐企业监管,不得降低配餐标准、变相抬高价格,损害学生利益。学校与校外供餐企业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约定供餐服务考核办法及退出机制,合理确定卫生、质量、价格等实质性条款,明确实际加工供餐地址与中标校外供餐企业的许可信息一致,要求供餐企业提供车辆行驶轨迹和全程视频监控,强化全流程、可追溯监管,严防转包、分包、代加工等行为。

    《办法》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健全招标制度、建立采购台账记录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责任编辑: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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